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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险又双叒叕不赔啦新华拒赔案件剖析贰 [复制链接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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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丨朱路飞

正所谓“好事不出门、坏事传千里”。

年上半年,中国人寿理赔总金额亿元、平安人身保险理赔总金额亿元(此数据包括平安人寿亿元、平安养老险74亿元,平安健康险暂未找到数据)还默默无闻,却被新华保险的一起拒赔案件掀尽了风雨。

8月10日,某媒体在抖音发布了一条新闻:侯女士于年4月份,在新华人寿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。年6月份,侯女士发现腹部有包块,医院检查手术。随后向新华人寿申请理赔,新华人寿以“不够”重大疾病理赔的标准,拒绝了这次理赔申请。

一时间,抖音上又是群汹激奋,“保险2不赔。这也不赔、那也不赔”、“保险真的不保险”......,掀起了对保险公司、保险业的又一次口诛笔伐。

上一次在抖音见到这种场面,还是那次人保理赔事件:“线上买保险,生病拒理赔?人保理赔事件分析”。

部分自媒体也对这个事件进行了分析(小声的说:这个号主讲错了...)

那么,真的是如这些评论所表现的那样,这次拒赔是保险公司耍无赖、玩弄文字游戏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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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赔案件回放一:疾病定义

讲理顺序:先看是不是、再说为什么。所以我们先来梳理下整个拒赔流程。

保险是一种契约,一切权力和义务的行使都要依据合同,且合同具有最终效力解释权。理赔与否,要看合同的约定。

患者侯女士在这次事件中申请的是重大疾病保险中“恶性肿瘤”的理赔。肿瘤是一类病,分良性和恶性。只有恶性肿瘤才是癌症,才符合理赔范围。

恶性肿瘤,属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、统一定义的25种重大疾病之一。全保险行业、所有保险公司对于此疾病的定义都是一样的。故不存在新华人寿故意严苛定义、咬文嚼字的说法。

如图第2行所述:“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-10)的恶性肿瘤范畴。”

也就是说,侯女士所患的疾病,要达成上方的要求才能获得理赔。这是合同明确约定,法理上承认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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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赔案件回放二:出院病情摘要

大致来说,重大疾病保险的拒赔大多以下三种原因:1、患者所患病情未达到理赔标准,不予理赔;2、患者达到理赔标准,但因既往病史且未如实告知,涉嫌故意骗保,不予理赔;3、保险公司耍无赖,所有条件都符合,但就是不赔。而在这个案件中,并未报道有原因2的情形,所以我们直接看原因1、3,按事情发展的先后顺序,先看原因1:患者所患病情达到了理赔标准吗?从视频中可见三张图片,分别是出院病情摘要、疾病诊断书、后续医生开具的证明。

图一:出院病情摘要

在图一(出院病情摘要)中,可见侯女士切除的标体病理检查为“考虑卵巢成熟型囊性畸胎瘤”。以下是关于畸胎瘤的百度百科解释:

查阅了很多文献,成熟型卵巢畸胎瘤都是类属于上方释义。

所以,依据出院病情摘要、以及我们在网络上找到的更详尽的病情摘要版本,都无法说明侯女士所患为恶性肿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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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赔案件回放三:疾病诊断证明书

既然图一(出院病情摘要)无法说明侯女士所患疾病是属于恶性肿瘤,也就无法分析这次拒赔事件的对错。那我们就接着看材料:

图二:疾病诊断证明书

在图二(疾病诊断证明书)中,明确的标注出院诊断中的主要诊断为:“左侧卵巢成熟型囊性畸胎瘤合并粘液性囊腺瘤(局部甲状腺肿类癌)--疾病编码:D39.”。

这里一共有3个要素,分别是1、左侧卵巢成熟型囊性畸胎瘤合并粘液性囊腺瘤2、局部甲状腺肿类癌3、D39.。

前文也说到了,凭要素1,是无法准确判定是否属于恶性肿瘤的。那么,要素2“类癌”可以佐证吗?是恶性肿瘤吗?我们查阅了大量的资料,各种说法都有,但大多还是居于良性肿瘤和恶性肿瘤之间,很难定性为恶性肿瘤。

要素1、2都无法准确的判定侯女士的病情,那只能看要素3“D39.”。

“D39.”,是《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》(ICD-10)(简称ICD-10)里的一种疾病编码。”ICD-10”的释义如下:

也就是说,”ICD-10”是目前全球统一、通用,国内最全的疾病分类体系,具有最高的权威性。

我们又找来了”ICD-10”这套书:

在此书中,关于肿瘤类的分类如下:

C00-C97所属为恶性肿瘤

D00-D09所属为原位肿瘤

D10-D36所属为良性肿瘤

D37-D48所属为动态未定或动态未知的肿瘤

而侯女士所患疾病的疾病编码明确为“D39.”,不属于”ICD-10”里关于恶性肿瘤的所属约定。同时,在ICD-10的恶性肿瘤章节里,也找不到“类癌”选项。

所以,侯女士所患的疾病,根本就不属于ICD-10里的恶性肿瘤范畴,不管是从医学上、还是保险上,都无法、也不应获得重大疾病理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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拒赔案件回放四:后续医生开具的证明

在侯女士申请理赔遭拒后,侯女士与7月31医院开医院公章的”情况说明“。说明侯女士所患疾病为”卵巢恶性肿瘤(癌)“。

图三:后续医生开具的证明

一般在实际的理赔操作的,多以第一手的诊断证明书为准,后续开具的情况说明效力有限。大家心知肚明,开具这种证明难度不大,人为可干涉性极大。更何况连单位的公章都没有。

此次的理赔事件,有人还提出了在新旧版本的重疾定义下,理赔结果不一的问题。

此处我们要明确,侯女士购买的是旧版本的重疾定义合同,那么理赔的时候就要客观公正的使用、遵守旧版的重疾定义。所以,个人认为此处去分析新版定义下的指标,毫无意义。

如果开出的“说明”有效力,那很多人都能找到门路干涉合同的正常履行。整体乱套的情形下,吃亏的就是遵纪守法、实事求是的更广大群众,必然带来保费的上涨。法律法规保障的是大部分普通人的根本权益,开证明、开条子,本身就是一种特权。只有坚守底线,在此处就是坚守合同,才能真正做到一视同仁、保障更多普通人的权益。

拒赔案件思考一二三

上文我们分疾病定义--病情摘要--疾病诊断等几个步骤详细的剖析了本次拒赔,详尽到有些赘述。但为了照顾更多读者,也为了没有异议,还是尽量的一点一点分析。

看完的人心里也应该都有了答案:第一:这次拒赔,就是因为侯女士所患疾病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疾病定义,拒赔合理合法。至今为止,我们分析过人保拒赔案件、新华拒赔案件两个热度很高的事件。拒赔都是有理有据,并非是保险公司咬文嚼字、店大欺客、蓄意不赔等。对于保险公司的体量来说,几十万的理赔款九牛一毛,不赔的名誉损失远远超过这个数。所以只要是合情合理、合法合同的理赔,保险公司都是赔的很爽快。这从开头举例的国寿、平安的上半年理赔金额也能看出来。第二:拒赔没错,但是这次理赔新华人寿有做的不到位的地方吗?有!在视频截图中可见,媒体采访的是新华人寿长春市西安大路支公司理赔专员张先生。他在面对媒体关于拒赔的原因时直述不清楚理赔标准。如果是普通员工,不清楚理赔标准说的过去,毕竟大公司部门多,各有各的工作范围是正常的。可作为理赔专员,对于本职工作还无法做出合理解释,面对媒体采访时一问三不知,以至于公司陷入舆论不利的局面,实在说不出去。第三:媒体作为大众视窗和舆论导向,应实事求是。上周我们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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